事项大类:
受理渠道:办税服务厅
管理服务对象:
全省通办:否
省局主管处室:征管科技处
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,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。签订委托代开协议的受托方应按照规定,携带载有代开发票信息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或通过网络,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开发票信息数据。
1.委托代开发票信息电子数据原件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);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)。
纳税人申请办理→税务机关受理。
税务机关接收资料,核对资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、填写内容是否完整,符合的即时办结;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。
无
不收费
12366-2
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